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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和学校合作的理念研究与合作行为的发展是不平衡的

更新时间:2014-12-29 16:47:30 发布者:大坪中学 浏览人数:

我国理论研究人员和实践工作者对家庭和学校合作的界定以及特点的研究已达到了较高水平。

我国一位学者指出,“家庭和学校合作是指以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为目的,家庭和学校互相配合和支持而采取的协调一致的互动活动”(徐明峡,吴建成.影响现在家校合作制度建构的环境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3):第 5~7 页。)另一位学者也指出,“家庭和学校合作有别于家校联系,是指家庭和学校以沟通为基础,相互配合,合力育人,使孩子受到来自两方面系统一致、各显特色、相辅相成的教育影响力,形成多种终身受益的必要素质,更好地实现社会化。”(周丹.对家校合作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6(1):第 34~37 页。)

我国又有学者概括了家庭和学校合作的五大特点,即目的同一性、地位平等性、形式互动性、理解沟通性和教育系统性。(内容来自刘晓的硕士论文《基础教育“家校合作”的探析》(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11月)(1)目的同一性是指家庭和学校是不同的社会组织,在社会中分别发挥着各自的独特作用,但在家校合作中他们具有明确、共同的目的性。青少年儿童是家庭和学校共同的服务对象,家庭和学校合作必须以青少年儿童为出发点,才能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全面的发展。(2)地位平等性。学校和家庭理都是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具有平等性的特征,学校和家庭应该建立起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3)形式互动性。家庭和学校合作的本质具有互动性。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就是在学校和家庭之间不断地相互影响,并在互动过程中动态地发展。(4)理解沟通性。学校和家庭在教育思想、知识背景、教养方式和情感态度等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为了实现共同的合作目的,他们必须进行充分的沟通,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家庭和学校合作的真正目标。(5)教育系统性。家校合作是一个受多方面影响的包含多种因素在内的综合系统工程,而绝不仅仅是学校与家庭双方交往互动过程中的延伸。家校合作必须有相应的机构设置作保证,由设计严密的计划来体现,由灵活多样的形式来展开。
从上面的研究可以看出,无论是对家庭和学校合作定义的研究,还是对家庭和学校合作特点的研究,都呈现出合作发展的第三个阶段的主要特征:

(一)家庭和学校有着共同的育人目标,即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必须以青少年儿童为出发点,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地发展;且二者共同的目标是开放的,在目标达成的过程中,不断会有新的目标生成。

(二)家庭和学校是地位平等的两种不同的育人力量,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着不同的育人责任;二者的角色都由活动的管理者变为了活动的领导者。

(三)家庭和学校不断地进行沟通与交流,在合作中相互支持和帮助。

但在实践中,大多数来自实践的案例停留在第一、二个阶段,这就形成了理念超前,而行为置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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